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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教委出台新规规范中小学招生

来源:长春奥数网整理 2012-02-01 17:13:48

    针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市教育局在会上下发了《关于当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

    (一)严禁提前招生。各中小学的招生工作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提前登记、预报、收费,不得以登记、签约、承诺等办法提前招生。

    (二)严禁违规进行招生考试。各中小学不得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借助民办教育机构组织考试。各初中学校不得到小学召开各种招生宣传会议或向学生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各小学严禁向初中提供学生学习成绩。

    (三)严禁招收非毕业年级学生。各初中不得以各种名义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转学的名义招收非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提前升入本校就读。

    (四)严禁不正当招生宣传和各种形式的虚假炒作。任何学校不得张榜公布中考名次、成绩及分数段人数,不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不得在校园内外悬挂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宣传条幅。

    (五)严禁违规乱收费。公办中小学必须无条件接收学区学生入学,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或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钱物。

    (六)严禁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准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和评奖活动。所有竞赛和评奖活动一律不得与招生挂钩,各中小学校不得以竞赛评奖成绩作为招生标准。

    (七)严禁超计划大班额违规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定合格后公布。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八)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和违规收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生,不准招收学区以外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义务教育学位,校办学前班(幼儿园)不得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挂钩。

    (九)严禁乱办班、乱补课。各中小学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有偿补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为社会有偿补课班提供场所,学校不准强迫或变相介绍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补习班。

    (十)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从教五条禁令。

    为保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由于监管不力、所管理的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相应的责任;公办学校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公办教师违反规定,按照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教师从教五条禁令>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处理。

    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马军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纪检委、监察室,负责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的协调工作。办公室采取专项检查、举报事项检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市教育局同时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话为:8272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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